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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2005)外经贸合函字第2号
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5)烟外经贸合函字第02号
 
关于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
各公司:
  根据商务部商合发[2004]63号《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外经贸厅鲁外经贸外经字[2004]409号《山东省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现将外派劳务培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外经贸厅委托省国际承包劳务商会作为山东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负责全省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后的考试工作。为方便外派人员就近参加考试,考试中心在烟台设立考试点,具体组织协调考试有关工作。
  二、获权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改造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义务,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
  三、公司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采取自行组织培训的方式,如自行培训不具备条件,可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四、各公司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固定的培训场所和设施,配备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政策、政治素质和教学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教师人员,为公司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五、外派劳务培训教材由公司直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订购。
  六、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后,公司需提前向省考试中心申请考试并填报《申请表》和《备案表》,省考试中心可安排我市考试点进行考试。
  七、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原则由公司按规定统一向劳务人员一次性收取,其中包括每人考务费50元,证书费8元,由公司在考试前向省考试中心统一缴纳。
  八、由省考试中心根据市考试点提供的外派劳务人员考试资料核实后,对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签发合格证,对考试不合格者给予补考。
  九、外派公司、考试点要自学接受市外经贸局管理、监督和省考试中心对外派劳务考试工作的协调指导。
  十、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200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