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基本框架
○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才培养相结合
○有秩序的接收
○对研修生和技能实习生的保护
○接收单位根据入国管理局的法令等规定,对于研修生应在安全卫生、保险、生活指
导、宿舍等方面要有适当的措施。
○接收单位对于技能实习生,在工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劳灾赔偿等方面要保障
其在劳动法令上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外国人研修生制度
○外国人研修生制度是谋求向各国的青壮年劳动者,转移日本产业、职业方面的知
识、技术、技能,以培养能够为其国家的产业活动作贡献的人才为目的而设立的制
度。在入管法中的在留资格为“研修”,滞留时间原则上为一年之内。
为实施研修工作必须制定并履行研修计划。对于研修时间为1年的,在结束时技能水平通过鉴定应达到基础2级。
○接收机关必须把研修津贴作为生活费用每月按规定日期发到研修生手中。研修津贴
是作为研修生在研修期间生活的实际需要。
――技能实习制度
○技能实习制度是指在包括研修在内最多3年的时间里,研修生把所学的技术、技
能 、知识在雇佣关系下使其更加熟练。在入管法中的在留资格为“特定活动”。
○能够实施技能实习的工种和工作共有农业、渔业、建设业、制造业等62个工种,113种作业。
○滞留时间为研修和技能实习时间二者合计最长定为3年。
○从研修转为技能实习的评价
(1)研修的成果的评价
在研修时间过了5/6时,参加政府的技能检定和JITCO认定的技能评价考核,证明研修生掌握了一定水平(国家技能检定基础2级或与此相当水平)以上的技术、技能、知识。
(2)在留状况的评价
证明研修状况、生活状况方面表现良好者。
○ 技能实习生的待遇
(1)向技能实习生颁发劳动条件通知书。
接收企业必须将实习内容,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等有关待遇以书面形式告知技能实习生。
(2)劳动时间的处理。
技能实习生的劳动时间应以劳动基本法为8小时/天,一周40小时为原则。如超时,按法律规定付给技能实习生一定的补贴或加班费。
(3)工资的正确支付
按照劳动基准法,接收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在每个月固定日期将工资全额支付给本人。如以银行帐户形式支付、需经本人同意,而且存折、印章、银行卡等交其本人保管。
(4)技能实习生的其他待遇
技能实习生属于劳动者,当发生业务事故或生病时,可以得到国家的劳灾补偿。如是业务以外的事故或生病,也适用于国家健康保险。无论哪样,接收企业都应为他们办理国家社保与劳保。

